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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原则

2022-06-09

  摘 要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整个土地违法案件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对于指导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具有普遍、重要的意义。《查处办法》第三条对这一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根据这一规定,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土地违法 案件处理 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和法律是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依据和标被。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客观存在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客观、其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才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正确结论。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统一的尺度或者标准,分清案件违法的性质、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不能由办案人员随心所欲决定处罚。没有违法的事实作为根据,就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法规作为统一的尺度或者标准,不仅处罚缺乏依据,而且还会造成滥施或者不公正处罚的情况。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忽视。如果只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忽视以法律为准绳,违法案件的查处就没有统一的尺度或者标准;反之,如果只强调以法律为准绳,忽视以事实为根据,案件的事实没有变清,就根本谈不上正确应用法律、法规。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况,其结果都会把办案引向错误。因此,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必须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事实清楚,是指案件所涉及到的事实明了、清晰,不含糊,经得起检验;证据确凿,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确实、可靠,具有说服力;定性推确,是指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正确,没有偏差。证据是以案件的事实为基础的,定性准确又是以证据为依据的。因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弄清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明了案情,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证据,找出各种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性质定性憋确。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所谓处理恰当,是指对案件的处理要公正、合理。具体来讲,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处罚要相当,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是要体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人的处罚都不偏袒,不歧视,持之以平。所谓手续完备,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备各种法定的手续。具体来讲,它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种手续要齐全,不可缺少;二是各种手续要正确、合法。所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在对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违法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认真做到对案件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员权和土地行政执法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员权限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是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有效措施。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很可能作出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一般都要被撤销,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同样,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权限(如超越职权)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使行政职权,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一殷也要被撤销,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五、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就是要让群众知道和明白。

  公开的内容:(1)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使公民事先了解。凡是要求公民遵守的规定,就必须要事先公布,否则群众不知道,就不能要求遵守,就不能实施处罚。未经公布的处罚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就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各类法律规范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发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2)给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这样便于群众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人民进行教育。(3)执法人员的身份要公开。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或者佩戴标志。

  公正——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论其地位、权势,应一视同仁,一样处罚。公正的目的在于排除执法人员的偏私,以求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

  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1)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查明违法事实,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的客观依据。有了违法事实,要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还要以法律为难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也不得给予处罚。(2)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起到晨慑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3)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处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参考文献:

  [1]赵莹霜.浅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0.

  [2]潘其泉.乡镇土地管理[M].地质出版社,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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