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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

2022-06-09

  一、缓刑的一般涵义
  "缓刑",在广义上可以分为缓宣告和缓执行两种制度。缓宣告又叫做宣告犹豫,是指在被告人被确认为有罪的情况下,实行的缓宣告其有罪,或者暂缓其刑罚,在法定考验期以内,如果被告人行为规范,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撤销缓刑的事由的话,考验期满后就不再对其进行有罪宣告。缓执行,又称执行犹豫,虽然对犯罪人做出罪行宣告,但是没有执行对犯罪人的刑罚,如果犯罪人在法定考验期以内行为规范,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没有撤销缓刑的事由的话,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对其的刑罚。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缓刑的国家,是英国法官希尔研究了1870年美国波士顿的缓刑法后结合英国实际情况首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到如今缓刑制度应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中国法制文化也从中汲取营养,对中国法治文明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缓刑制度主要的作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及其悔过表现,认为其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前提下,为其制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目前,缓刑制度广泛应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适当和正确地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缓刑制度,不仅有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有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这不光是因为缓刑制度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弊端,使刑罚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符合刑罚经济思想;还因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犯罪,缓刑制度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人员的重犯率,有利于更好实现立法的目的,预防犯罪;另外,实行缓刑制度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缓刑制度的一般刑法价值分析
  缓刑,救济了短期自由刑的弊害,在预防犯罪、促进犯罪行为人继续社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其同时又符合刑罚人道化、个别化和经济化及谦抑化原则,具有重要价值,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行的刑罚制度之一。适当的运用缓刑制度,可以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产生的各种反效果。因此,缓刑制度,除了救济短期自由刑之弊害外,使犯罪行为人心生警惕,自我约束,保持良善,不再犯罪,对预防犯罪其功至休,让犯罪行为人达到"刑期无刑"的刑事政策终极理想。
  (一)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具有明显抑制效应
  有期自由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数量上具有可分割性,根据剥夺受刑人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可以将其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由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自由刑上下限的不同、犯罪及刑罚观念的差异,短期自由刑的具体标准,存在各种不同的学说。①通常情况下,由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节一般较轻,对犯罪人所犯罪行判决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较短,这时,如果对犯罪人进行关押的话会因为时间太短而导致难以实现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还会因为限制人身自由后导致的诸如就业、婚变等社会问题。鉴于短期自由刑罚有上述的诸多弊病,改革势在必行。缓刑制度作为刑罚的替代制度,能够有效克服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成为各国短期自由刑的首选替代行刑方式,希望达成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改善短期自由刑的弊病,以及有效抗制犯罪等等目标。
  (二)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刑法之用,系以犯罪发生为始,回复法和平为终,此两点之间最短的距离,或许不是向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刑罚。在刑罚谦抑思想、刑罚合理化与实践多元正义的倡导下,基于反省以剥夺自由为中心的传统刑罚体系缺陷的基础,各国在刑事政策方面,纷纷以多元化的方式规定犯罪的非刑罚化处理规范,例如缓起诉、刑事调解协商、居家管束、社会服务与少年司法转向等等,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反省自己的行为,并纠正自己的心理偏差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缓刑制度打破"罪与罚"之间的对称关系,限制了刑罚圈的范围,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三)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其具有的安抚作用、感召作用,"严"的一面主要表现在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威慑犯罪人的作用上。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人来说既需要对其进行一发严格制裁,又因为其罪行较轻、影响不恶劣而需要从宽处理,缓刑制度既能够对犯罪分子施以惩戒又能感召犯罪人,使犯罪人能够自我约束,保持良善,不再犯罪,对预防犯罪其功至休,避免因为限制人身由后导致的诸如就业、婚变等社会问题,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安定团结。
  三、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及价值体现
  2011年,我国对刑法内容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主要对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以及执行方式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此次刑法的修改,增强了刑法的可操作性,比如原《刑法》第27条规定缓刑的使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里的"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表述不够准确,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非常难操作,导致法官在判案时因不能掌握客观评价标准而无法判定犯罪人是否不会再危害社会。此次刑法修正案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很好地体现了缓刑的刑法价值。2011年我国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等功能,规定增加了缓刑命令,以往抽象地难以操作的情况不复存在,此次刑法的修改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化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刑法"明确性"的规则。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此次修订的刑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人员的重犯率具有重要意义,这正实现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等诸多具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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