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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现状、成因及预防对策

2022-06-09

  民事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其职权执行者基本上都能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但也不乏有那么一些司法败类执法犯法,利用职权亵渎法律、贪赃枉法,以致法律的公平正义大打折扣。

  一、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路径和手段

  民事审判人员的“暗道”和手段:1、从调解中涉足。民事案件包罗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民事法宫办理民事案件的业务量大,涉及的人多且面广。从总体上来看,法官涉足职务犯罪在民事方面是高发点,首先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除刑事自诉案件外)不同,办案法官可以判决前居中调解,调解中有的法官抓住当事人有求于他的心态。利用当事人不熟知法律的弱点。从中“和稀泥”调解。借机“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某地法院审理一债务纠纷案时。办案法官“两头吃”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2、从造假中涉足。民事案件几乎不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且大多与经济有关。实践中有的法官通过造假判决书办私案、从中获利。如某地法院法官陈某私自受理刘某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一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0多起,受贿20多万元。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法律文书30余种100多份。3、从卖证据中涉足。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身,有些证据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有限是无法收集到的。为此,有的法官利用法官身份暗中直接或协助一方当事人调取有利的证据,通过调取或隐匿证据,索取或收受一方当事人的钱财;4、从关照业务中涉足。民事案件大多涉及财产的评估和审计。有的法官将这一业务交由关系熟的单位进行,从中吃回扣。

  二、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分析

  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是一般性司法腐败的升化,是一般性司法腐败演变的结果,是当今难以根治的社会顽疾,其形成原因复杂:

  l、权大于法的使然。在现今体制下,“权大于法现象依然凸现,其浊流同样无一例外地“侵入”司法领域,成为司法腐败之重因。一是从司法系统来讲,法院仍是行政化管理,内部长官对法官的升迁、待遇有相当的发言权,这样以来,在内部长官的权棒下。司法官员难免偏离法律准线,滥用司法权。甚至上下形成利益均占、利益互动贪赃枉法;二是从司法系统外部来看,法官的人事、待遇安排取决于当地行政长官,迫于地方长官的压力或地方保护主义,法官只有围着地方行政长官的权棒转,倚权枉法,有的司法官甚至在权杖的掩盖下居中贪利。

  2、人情关系的干预。人情关系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市场。法官并不在真空中生活,同样有着七情六欲,因而人情关系也必然会渗透到司法活动中,亲戚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朋友关系等等无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成为司法腐败不可忽视的因素。

  3、司法准入机制的不足。司法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进过程,在这一漫长的推进中,由于司法准入机制的长期失严。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因此,司法腐败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即使在现今实行司法统考准入的严格机制情况下,也还一时难以改变司法队伍状况,一是一些素质不高靠“任命”式获得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相当的比例,甚至是办案“主力”:二是过不了“司法统考”关的人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已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

  4、打击不力惩处不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司法人员,查处起来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另一方面,对于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为工作出的事,同情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此外,个别发案单位领导或担心影响评优,或怕受牵连被追究领导责任,而竭力捂盖子。再则,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加之对民事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存在偏轻,缓刑过滥。以上原因导致对民事审判人员的打击不力,惩处不严,从而诱使少数民事审判人员甘愿挺而走险,步入犯罪深渊。

  三、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司法人员是惩治犯罪的职业“杀手”,其自身对职务犯罪的行为性及易发性有较深层的熟知,因而对他们中的少数人员的职务犯罪预防必然要有高招的对策,通过高招的预防对策才能迫使民事审判人员对职务犯罪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

  1、教育促成不想犯。思想教育历来是做好人的工作的基础,要使民事审判人员遵纪守法,同样离不开教育,要从党纪政纪法纪多视角,多层面,多形式地开展对民事审判人员的思想教育,且要不厌其烦地长抓不懈,以促使民事审判人员树立崇高的法律品德,达到对职务犯罪不想犯的境界。

  2、限职加监督促成不能犯。从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分析来看,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客观原因,一是重要职能部门民事审判人员职权过大,二是行使职权中有的缺乏监督,有的监督滞后。完善民事立法,前移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按照现有的民事立法,检察机关虽有民事法律监督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有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裁定而向检察机关申诉才能得以启动,在当事人申诉前。法院对民事案件可以说是“独家经营”,且没有任何外来的监督制约,这其中滋生法官腐败也就不足为怪。针对此,有必要通过民诉法的修正,将检察机关的民诉监督置于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法官办理民事案件中频发的腐败。通过以上对民事审判人员职权的限制、缩小及各种监督的加强,促成民事审判人员对职务犯罪不能犯。

  3、强力加严惩促成不敢犯。我国自古就有重典治吏的传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应坚持“从严治吏”原则,加强对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从立法上降低对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将民事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列为加重条款。同时进一步严格民事审判人员准入机制,启用严厉的经济、行政处罚手段与刑罚手段并用,促成民事审判人员对职务犯罪不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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