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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确立可行性探究

2022-06-09

  摘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人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相对应的是当公民将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诸法院时,法官必须做出裁判,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法官拒绝裁判,人民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没有建立起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是不可回避的原因。本文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

  关键词裁判权诉权自由裁量权司法腐败

  作者简介:郑栋庭,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27-02

  告状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阻碍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使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成为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威胁因素。当然“告状难”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我国还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是不可回避的原因,如果这一制度在我国得到确立,法官就不会借口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裁判,那么“告状难”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然而,我国目前这一制度没有得到确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立法的缺陷,也包括行政权力的不适当干预等等,本文就要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确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等方面来探讨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立,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也得到实现。

  一、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提出的背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原告沈姓姐妹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先生以她俩侵占其所有的安西路某号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她俩立即搬出该房。两原告,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和法院传票后产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姐姐因此胆结石病发,无法上班,做水产生意的妹妹则要奔波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房管所之间,损失了近一个月的营业收入。此外,为了应诉,姐妹俩还出钱聘请了律师,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不存在沈姓姐妹侵占房屋的事实,王先生也发现告错了对象提出了撤诉”。两原告认为,王先生没有搞清楚事实真相就向法院起诉,侵害了她俩的名誉权,给她俩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要求其赔偿损。但最后,法院以没有类似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豍;无独有偶,2007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在对临川树人外国语学校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校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豎。这些案件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判,这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一大原则,然而无论多么完备的立法都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如果每当新的情况出现时,法官以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受理,拒绝裁判的话,那么当事人的利益何在?为此,我们必须确立法官的不得拒绝裁判义务,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二、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涵义

  因为我国并没有确立不得拒绝裁判义务,所以对于其涵义也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此,我们可以借助国外的相关研究及规定,从而得出不得拒绝裁判权的涵义。

  《法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者,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这就是说,即使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拒绝受理案件、拒绝作出裁判。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拒绝审判罪”。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把“不得拒绝裁判”的涵义界定为:法官不可以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就拒绝受理案件进而拒绝做出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得拒绝裁判义务存在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没有法律规定或是法律规定不完备。这意味着对于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所谓“法律漏洞”就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是指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计划应有规定而没有规定豏,要么法律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么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不明确,法官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做出裁判。二是法官拒绝裁判。即法官遇到没有法律规定或是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没有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恪守职业道德,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二者相辅相成,对于不得拒绝裁判义务的确定缺一不可。

  三、不得拒绝裁判权提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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