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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互动探索

2022-06-08

  【摘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研究体系之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法学思想,要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互动与充分融合,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原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理论根基,更好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我们要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这个“活的灵魂”,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辩证统一原理,才能实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互动,在相互依存的发展关系下,更好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研究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学思想


  我国进入到了新的改革阶段,制订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提升空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起到了推动和完善作用,并进一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精神实质。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多样化和社会意识的复杂性,法学领域也存在不同社会意识思潮的碰撞和交锋。为此,我们需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原理充分互动,以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学实践的进步。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核心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其他法学理论相区别,他主要是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和原理加以阐释和论述,表达出其自身的法学立场和核心理念。


  (一)法学的社会根基性


  现代法学的社会根基在于由市民所构成的社会以及政治国家的二元维度和空间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没有将这个二元结构当作对立面,而将其视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他将法学作为一种独特的人类交往规范机制,用历史的、具体的眼光看待法学相关问题,其核心观点和立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财产与所有制形式转化为法律关系的问题。马克思用科学而简洁的语言,剖析了生产与财产之间的关联性,他从生产和交换的整体角度,重点考察了财产关系的涵义,他的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为政治经济学和哲学奠定了基础。


  2、关于阶级和国家发展形成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突破了公法和私法的两分性质观念,寻求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学必然联系,这就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站在一般意义上理解法学现象的,表达出马克思义法哲学在政治哲学领域的立场。


  3、实践意义上的立法对社会的影响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了资产阶级兴起与发展进程中,在设立的工作日的制度立法背景之下,法律与生产实际之间的具体博弈现况,并表达出法律在现实社会生产关系调整中的意义。


  (二)法律规范性的本质涵义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特定阶段下的特殊手段,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出隐藏在其后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本质,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旧哲学将生产关系物化,对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了个别化、独立化的认知,这显然是主观的、片面的认知,马克思对这种哲学倾向做出了彻底而简洁的批判,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应当从社会化的人的角度看待法律的规范性本质,这才是唯物认识论的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學的任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市民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是影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人类社会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必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转变,这就为科学社会主义的行动提供了原则引领。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任务则在于获得公共权力,并将社会私有生产资料转变为公共财产,摒弃生产资料原有的资本属性,使其展现出充分的社会自由性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进程中,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法学思想,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逐渐与中国本土实践经验相融合的过程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法学思想的传播,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的具体化;中国历史文化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民族化融合。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1、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则和理论是经过历史实践检验的科学性理论,它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确理论为基石,对人类社会法律的普遍规律加以了科学的提炼,我们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中,要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并且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也不能机械僵化地固守。


  2、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实践相融合。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充分融合,才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焕发出时代性的生机,要根植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土壤之中,立足于中国法制基本国情,更好地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现实问题,从而实现其现实使命。


  3、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唯物辩证的、开放性的、发展性的理论体系,它在中国化的动态发展进程中,不仅是面向中国法学研究实践,而且还应当吸纳西方法学理论的有益成分,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创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创造性发展的典型案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综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之下,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及公民的个人合法权利为主旨和原则,由享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拟定与修正。是涵括各项法律规定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在历经时代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体系,充分把握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这充分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的法律特性和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体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基和本质,并主要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下的权力结构体现,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充分体现出中国人民的意志,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体现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体系本质。


  2、体现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法治时代性特征


  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和实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体系相伴随的,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时,也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而反过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又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治规范和引导,提供了法治环境保障,较好地处理了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之间的矛盾。由此也显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与改革开放的同步性,是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是借鉴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积极的成果,显示出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互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有明显的互动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的法律进化密切正向相联,两者之间存在着历史逻辑性关联,也是基于特定中国现代化语境之下的特殊的话语体系。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可以作如下概括性的阐述:


  1、具有共同的历史关联性和社会基础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之间,存着必然的历史逻辑性,它们都在相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的法学实践成果,基于相似的历史逻辑和规律,提出的特定时间和范围内的话语体系。


  反观近代中国历史,我们看到不同的政治派别进行了各种变革尝试,试图解决中国社会发展和制度实践的核心问题,即:民族国家社会政治体系的需求;社会经济政治化发展的需求;国际资本主义重构的市场环境需求,最终投射在中国的法学体系领域,便是中国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和马克思主义。同时,还要意识到选择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军事或政治上的变革,而是一次彻底的社会变革,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实践之中,集中反映了基于中国国情的法学实践探索。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也即马克思主义法学逐渐中国化的进程,以其作为引领和指导,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以马克思主义的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引领,进行了继承和发展,明确了中国以人为本的核心科学发展观,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现实阐释和解读。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在发展的进程中,面临自身严峻的挑战,在我国改革开放逐渐深入的现状下,浮现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这也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更为拓宽的视野,深化了对西方制度的学习和思考,由纯粹的学习者向更高层次的思考者转变,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并对制度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必将突破地域的思维限制,回答中国法学理想图景的“主体性”问题。


  五、结束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实践与马克思主义原理具有明显的互动关系,这也为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稳固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并且在这个互动的话语体系之中,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必将更加深化和开放,不断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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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梁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和发展[J]. 理论视野. 2013(04) 

  [7] 李健,孙代尧. 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源流关系论纲[J].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3(02) 

    作者:喻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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