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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2022-06-08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筹划思路 
  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日,也称执行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股票期权激励的纳税筹划主要体现为接受股票期权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我们可从以下筹划思路着手: 
  (一)行权时机的选择 
  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是七级累计税率,可将行权日分开或不同行权时点所选择不同的价格,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税后的净收益也就不同,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二)股票期权或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选择 
  其政策依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 
  1.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以下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股票期权激励与实行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不同,应纳税额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采用一次,而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多次取得可以累计计算,这样的话,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更加灵活,而且可以节税。 
  【案例】 
  某境内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授予某一员工10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为2年,授予价为1元每股。 
  【分析】 
  1.全年一次行权。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不行权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获得价差收益600000元。 
  2.全年多次行权。如果到2008年6月30日,股票价格上涨为5.2元每股,该员工将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但不立即转让。到2008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到7元每股,该员工再将剩余的50000股股票期权行权,此时将全部股票卖出,获利600000元。 
  3.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2008年12月31日,从公司直接取得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元)。 
  下面对每种方案的税后收益进行计算分析: 
  第1种方案,价差收益600000元应作为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同上面第1个案例的第(1)种情况,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500元。税后收益为460500元(600000 -139500)。 
  第2种方案,该高管人员2008年度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510000元[=50000*(5.2 -1)+50000*(7-1)]。2008年6月30日,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4250元[=(210000/6*25% -1375*6]。12月31日,应纳税额68250元,两次共计应纳税额112500元。转让股票应纳税所得额90000元[=50000*(7-5.2)],转让境内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收益为487500元(510000+90000 -112500)。 
  第3种方案,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0元,应纳税额176625元(600000*30% -3375)。税后收益为423375元(600000 -176625)。 
  上述三种方案,该员工税前收益均为600000元,全年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比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后收益多。当股票上涨时,多次行权比一次性取得期权价差收益的税后收益多,筹划人员可根据上述方法,选择最佳的薪酬支付方式,并把握行权时机。 
  参考文献: 
  [1]康晓欢: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价值工程2016年第1期 
  [2]马爱华:股票期权激励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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