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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各类特殊用工人员工伤处理意见的思考

2022-06-08

郑少文 南京供电公司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险种,也是发展最成熟的社会保险险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本企业实际用工现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各类特殊用工人员的工伤类型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各类用工提供参考。

一、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组织实施,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其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生活、医疗服务,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助等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原则、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三位一体”的原则、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定性的四个关键如表1所示。

二、企业各类特殊用工人员的工伤处理意见

1.实习人员的伤害处理

勤工助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建议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顶岗实习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3条)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建议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毕业实习 一般是指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不少地方有所突破,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按工伤处理。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建议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定性,各地口径不一致。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如表2所示。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非全日制人员的工伤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4.兼职(或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工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借入单位与借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6.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用工单位、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的关系如图2所示。

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工伤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9 4 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个人承包、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关系如图3所示。

8.挂靠用工中的工伤处理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公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挂靠用工工伤处理流程如图4所示。

9.派遣出境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三、结束语

第一,企业应认真梳理各类特殊用工,研究处理策略消化风险,调整用工模式转移风险,并做好对重点人员的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二,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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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S].199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S].2011年7月1日

[ 3 ] 国务院第5 8 6 号令《工伤保险条例》[S].2011年1月1日

[4]徐永前主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S].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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