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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考

2022-06-08

胡洪彬1,2

(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⒉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11231)

摘 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独特优势,通过创新机制、转变治理方式、强化大数据理念、培养复合型人才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依法治国;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N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42-05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胡洪彬(1981—),男,浙江临安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发展领域的数据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我国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作为云计算、物联网之后IT行业又一大颠覆性的技术革命,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着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迫切需要分析和把握大数据带来的现实机遇并着力规避其不利因素,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效用。

一、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面临的机遇

大数据,或称巨量资料,目前在国内外学界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美国大数据研究先驱麦肯锡公司的研究结果表明:大数据指的是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大数据主要有四重特征:即海量的数据规模、快速的数据流转和动态的数据体系、多样的数据类型和低密度的数据价值。[2]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和物联网等在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的不断普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发展等各领域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6.9%,手机使用率达83.4%,已远远高出全球平均水平。[3]而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分析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为4.5亿元,2013年增长到11.2亿元,而2014年将超过20亿元。未来几年,我国大数据规模增速有望持续超过100%。[4]信息网络化发展和大数据的普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信息传播的载体和渠道。

首先,从法治主体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便捷性提升了公众的参与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即由谁来实施依法治国。对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可见,我国的法治主体为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以集中智慧,减少失误,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的快捷化和数据的巨量化,为提升人民群众参与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各类新兴媒体使与国家法治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的传播得以实现,有关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数据资源库可以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了解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信息,人民群众在通过多种渠道表达意见、建议以及参与决策、反馈信息的过程中,其参与的积极性将得到有效发挥,参与程度也将随着大数据的应用而得到深化,并为我国法治化建设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其次,从法治客体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动态性强化了对国家法治对象的科学认知。依法治国的客体即国家实行法治的客观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生态领域和社会领域内部的各项事务。作为依法治国的实践指向,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法治客体科学和全面的认知为根本前提的。尤其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计划体制惯性和社会转型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法治化建设中的立法缺位、执法错位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大数据时代的动态性数据可以有效弥补国家法治化建设中对法治对象的模糊认知,为立法、执法和法治监督提供数据支撑。有别于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数据应用模式,大数据的最大特性就在于信息的动态化,具有较高时效性的数据能够直接和迅捷地反映事务发展和演变的过程。这对于摆脱传统层级数据传递模式,掌控国家法治对象的具体信息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由此,加强国家法治化建设就可以结合客观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国家法治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以提高依法治国的实效性。

再次,从法治过程来看,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多样性为国家法治化建设的透明化提供了可能性。在“人治”管理的模式下,国家主要依靠个人意志来管理国家,在这种环境下,“官本位”与“暗箱操作”导致了”权力寻租“和政治腐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以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为根本前提,由此才能为构建现代监督体系提供可行条件。可以说,公开与透明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得到切实践行的重要保证。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网络媒体信息,还是移动通讯信息、监视器和传感器信息、GPS定位数据信息的获得都十分便捷。而且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新的数据载体和表现形态又将不断涌现,这为有效预防腐败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将使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必然趋势,也正因为如此,依法治国方略也将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大数据时代对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现实挑战

大数据时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造了新的机遇,但其在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驱动力”的同时,也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了现实挑战。

首先,数据信息的非结构化和体制壁垒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法治效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根基,具体包括国家的立法效率、司法效率、执法效率和普法效率等多个层面和领域的效率。大数据时代,巨量数据本身的80%以上都具有非结构化特性,即数据信息本身的形式相对于传统的结构化数据而言是不固定的,常常是通过各种格式的载体和文件表现出来。[7]这也是其与传统的结构化数据的最大差别。结构化数据,即行数据,存储在数据库里,可以用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实现的数据,随着数据规模的增速,数据量从TB级别跃升至PB级别,数据的形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且基本涵盖了所有格式的办公文档、文本、图片、XML、HTML、各类报表、图像和音频/视频信息。结构化与非结构化的数据应用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数据分离和数据兼容的难题,给国家法治主体的数据整合、分析和应用带来了现实障碍。加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由于各部门间存在管理体制差异,导致各部门在数据库建构、操作系统、语义表示、网络协议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其形成的体制壁垒“产生了信息孤岛”效应,严重阻碍了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相关数据的流通和共享。

其次,数据价值的低密度性也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法治权威而言,应确保国家法治体系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虽然可以有效增进依法治国实践的透明化,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对象的科学认知,但与此同时,大数据价值密度低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给法治权威的塑造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大数据信息构成中,对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有益的、积极的数据与无效的、虚假的甚至不利的数据杂糅在一起,其在构成直接影响的同时,也使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环境更加复杂化。以国际互联网为例,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以英语为语言载体的信息内容占到近90%,法语和世界其他语系信息约占10%,而我国目前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数据流量仅占全球整体的0.15%。[8]可见,在目前的网络空间中,来自于西方国家的数据和信息占据着绝对优势,蕴含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影视作品、文本信息的广泛传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并使之思维理念日益西方化,长此以往极易动摇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降低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认同度。

再次,巨量化的数据流转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的信息安全。一方面,日新月异的数据规模增速极易造成法治监管的漏洞。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趋于完善,如在互联网管理层面的法规就高达100多件,其中地方性法规50多件、行政法规20多件以及部门规章40多件。[9]然而,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源、数据量具有动态化和巨量化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法律制度滞后的可能,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现实阻滞。“斯诺登事件”恰当地诠释了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在大数据时代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无处不在的信息源和智能终端无疑增加了个体隐私泄露的风险。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个体信息泄露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害,超过60%的调查对象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等问题,90%的人收到过垃圾短信或电话推销,13%以上的人遭遇过个人信息被冒用或公开。[10]许多案例表明,侵犯人权及诈骗等犯罪都与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关。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路径思考

充分利用大数据既是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客观需要。当前,必须积极完善相关制度和创新理念,做到化“危”为“机”。

首先,完善相关制度,为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有利的环境。萨缪尔·亨廷顿曾指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组织与程序与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11]大数据时代推进依法治国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决定了当前急需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为其奠定坚实基础,着力建构领导、执行和权力三重主体间的数据联通机制。党、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分别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执行主体和权力主体而存在,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况下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效,必须利用互联网或电子政务系统建构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三重主体间数据共享和流通,打破各部门在数据应用上因“孤岛效应”形成的信息壁垒,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撑。同时要建构大数据有序退出机制。大数据时代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如微软和谷歌等全球数据巨头都建构了相应的数据限时销毁程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相关主体也应积极建立相关数据的退出机制,定期销毁不必要的数据,以确保大数据应用的安全无患。

其次,推进治理方式转型,建构以大数据为资源载体的“良法善治”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2]法律本身必须是真正维护公民权利、自由和公平正义的良法,而“善治”就是要将良法付诸实施,快速、公正且有效地用于治国理政。在某种程度上,“良法善治”既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在属性,也是大数据环境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有的价值追求。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努力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建构科学、全面的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综合数据系统。既要做好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衔接和整合工作,也要着力开发新的数据挖掘系统,以逐步建构起完善的法治数据资源库,如司法案例数据库、执法案例数据库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构高效的云计算平台系统,实现对各类数据的有效整合,促进数据应用和处理效率的不断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提供大数据支撑。另一方面,要创新和完善大数据资源流程。建构大数据系统的根本目标在于服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而其目标的实现则依赖于大数据流程的创新和完善,因此,需要通过挖掘社会参与数据、反馈数据等相关资源,弥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漏洞。

再次,强化大数据理念,提升对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法律规则自身难以自动执行,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推动其进行运转。”[13]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不断地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还要强化相关的大数据理念,这也是消除大数据负面影响的现实选择。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要强化大数据理念。大数据能否有效嵌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并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政领导的大数据理念。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应着力提升各级党政领导的大数据意识,使其能够自觉地整合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源,为治国理政服务。另一方面,要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数据和信息素养。人民群众作为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其信息素养状况直接决定了在大数据环境下对依法治国的科学认识。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信息素养,如提升其对各类数据的辨识、评价能力以及良好的数据伦理认知,使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真正发挥主人翁作用。

最后,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资源。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技术,大数据的价值和关键环节主要在于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要在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下形成有价值的数据资源,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具体工作的数据架构专家和分析专家。而专业数据分析人才除了要精通统计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数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必须有法律知识背景,包括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立法状况、司法实践、执法过程等均要有科学性和整体性的认知和把握,如此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对纷繁复杂的大数据保持研判的灵敏和准确性。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才层次的高低直接构成了大数据能否科学嵌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制约因素。对此,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大数据专业知识教育,这也契合了现代大学诉求的通识教育。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及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的专业人员而言,既可以通过“政校合作”的专业化培养模式培养他们的大数据技能,也可以通过考聘和培训方式增强他们的大数据处理能力。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指出:“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14]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把握与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资源的基本特征和演化规律,建构科学和全面的大数据资源系统。通过对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化来建构大数据联盟。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乃至社会多元主体的普遍参与和配合,以形成大数据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综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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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6][12][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左建安,陈雅.基于大数据环境的科学数据共享模式研究[J].情报杂志,2013,(12):151-154.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2014-07-21.

[4]慕容素娟.2014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超过20亿元,增速达100%[N].中国电子报,2014-01-10.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39.

[7]茉莉.大数据时代破解非结构化信息难题[EB/OL].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7-01.

[8]胡洪彬.E时代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路径[J].江南论坛,2010,(07):49-51.

[9]马志刚.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分析[EB/OL].中国电子政务网,http://www.e-gov.org.cn/wangluoanquan,2011-12-12l

[10]刘英团.大数据时代亟待补齐法律短板[N].法制日报,2014-09-18.

[11]塞谬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三联书店,1996.12.

[13]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商务印书馆,1984.118.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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