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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窦娥冤》中桃杌的定性——对《窦娥冤》桃杌是贪官还是昏官?》一文的商榷

2022-06-08

张怡春(湖南省隆回县第一中学,422200)

《中学语文教学》2012年第11期上刊登了《〈窦娥冤〉桃杌是贪官还是昏官?》(以下简称“昏文”)一文,作者认为“桃杌是思维简单、方法单一、行事草率、漠视生命的昏官恶吏,而非‘贪图钱财’的贪官”。笔者实在佩服作者的大胆,然而却为其求证过程过程感到遗憾。胡适先生早就告诫我们,做学问应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昏文似乎忘了这一点。笔者反复阅读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4中的《窦娥冤》文本,又读了一点元代历史和关汉卿的身世文字,反复思考,觉得历来对于“桃杌是个贪官”的定性是准确的。昏文将桃杌定性为昏官,是极其表象的,当属误读。下面对昏文提供的一些“证据”进行商榷:

其一,桃杌没留索贿的时间吗?

昏文说,“唯有在一定的时间中,桃杌受贿的现实性才是可能的”,“然而,从文本行文来看,桃杌在对案子简单审理之后,就马上决定‘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他并没有给自己留索贿的时间,也没有给张驴儿行贿的机会。”看来,昏文是把文学作品当成“××实录”来读了,忽视了即使是中国传统戏曲,依然会使用蒙太奇的手法——这种手法虚实相生,有详有略,有主有次。因此,作者没有必要要写明桃杌索贿的时间、地点、数目。中国传统戏曲的舞台有限,这就要求作者文笔高度集中,该虚的虚,该略的略,绝不拖泥带水,而观众自然也看得懂,自然会用自己的脑袋,结合生活经验,做适当而合理的补充、联想、想象,并不存在理解障碍。比如,《窦娥冤》中,桃杌一上场就说:“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这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明白无误地告诉观众,他桃杌向告状的索贿是习惯行为,绝不例外,自然这次也一样。其次,尽管桃杌没有宣布“择日再审”,却明确宣布“择日再判”的:“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很明显,他早为自己留下了索贿的充裕时间,也为他人留下了足够的行贿时间了。于是他宣布:“张驴儿、蔡婆婆,都取保状,着随衙听候。”“听候”什么?这里面大有名堂。来日判斩不是当堂判斩,是有变数的,这就看取保之后的张驴儿和蔡婆婆的表现了,谁打点了银两,或谁“上贡”的银两多,就按谁的意图办。从后面的情节来看,自然是张驴儿在打点,懦弱的蔡婆没有采取行动或行动力度不大。

其二,桃杌没给自己提供一个“要金银”的场所吗?

昏文说,“‘厅衙’自然是公开审理案子的地方,而不是收受贿赂的地方”,“要想‘要金银’一定要另选他所,而剧本中并未提及这样的方便之所。”看了这段高论,笔者不禁哑然失笑:桃杌审理案子不在厅衙,难道还在他的私宅里?有哪个行贿的人不会主动地去找行贿的地点呢?这用得着贪官多讲吗?这桃杌一上来就公开地对祗候说:“但来告状的,就是我衣食父母。”他既然敢公开地这么说,难道他还害怕别人知道吗?更重要的是,戏曲剧本根本就不必事无巨细地写,作者自有作者的取舍,只要观众能看明白就行。昏文还说,桃杌“并未把张驴儿领到后厅讨价还价单独交流”,这也要写明吗?此时的张驴儿敢跟或要跟桃杌“讨价还价”吗?昏文的作者真是实诚得可以。

其三,桃杌选择“严刑拷打窦娥,威逼蔡婆”的作法“荒谬”吗?

昏文说,“剧中桃杌如果是一位贪官,他应该首先判断谁才是‘要金银’的对象,判断谁更有钱,谁才能更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贪欲”,“蔡婆一家是以放高利贷为生,这说明其家境殷实,而被蔡婆‘收留他爷儿两个在家’的张驴儿父子,分别要‘冒认婆婆做了接脚,要逼勒小妇儿作他媳妇’,说明他们是居无定所的、生活无着的贫困者,至少不是有钱人。两相比较,自然是从窦娥婆媳身上可以攫取更大的利益,而不可能从张驴儿那里捞到什么甜头。”因而断言:“然而桃杌却严刑拷打窦娥,威逼蔡婆,最后逼迫窦娥招供并将其斩杀,替张驴儿的老子‘报的冤’。这个选择对于一个贪官来说岂不荒谬?”

读了这些文字,我只能十分遗憾地说,昏文对文本的解读十分肤浅,似是而非。首先,死的是张驴儿父亲,张驴儿父亲又是在蔡婆家死的,蔡婆、窦娥这时是被张驴儿“拖”至衙门的当事人,是张驴儿来告的状,也就是说,张驴儿是原告,蔡婆、窦娥是被告,桃杌不首先问罪蔡、窦,又问罪谁呢?而那时官府自以为最灵验、也最常用的手段便是“严刑拷打”,桃杌不就说过“人是贱虫,不打不招”么?他当然会用大棍伺候窦娥婆媳了。其次,张驴儿早就申明蔡婆是“俺的后母”,而蔡婆并未反对。虽然窦娥说“我婆婆也不是他后母,他自姓张,我家姓蔡”,可是张驴儿反驳:“他自姓蔡,我自姓张。他婆婆不招俺父亲接脚,他养我父子两个在家里做甚么?”后文窦娥也说过:“情愿我招了罢,是我药死公公来”么?尽管窦娥是屈打成招的,但何谓“公公”?这不相当于承认张驴儿的父亲是她婆婆的“接脚”了吗?如此,蔡家的财产不就与张驴儿有关,或者不就是张驴儿的了吗?张驴儿父子之所以先前不接受蔡婆的“多备些钱钞相谢”,坚决不要钱而要人,恐怕早就打下这个奸诈主意了,他们何尝不知要到了人也就要到了蔡家的财产这个道理!而事实上,关汉卿就是把他们父子俩当作恶棍、地痞、流氓、无赖来写的。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被“拖”往衙门的蔡婆、窦娥婆媳俩还能自由支配自家的财产来替自己打点么?倒是原告张驴儿却有了机会来支配这些财产去替自己打点。况且,即便张驴儿与这些财产无关,不能去动蔡家的财产,但只要坐实了蔡、窦任意一人的死罪,蔡家的财产不就任由太守桃杌支配了么?更何况,依照当时的律令,审结了人命案件,官员是会得到升迁的机会的。看来,在这点上,桃杌远比昏文作者设想的“聪明”得多,他的选择不但不“荒谬”,而且简直就是“高明”。这也就是他桃杌作为一个贪官的手段,能让自己的贪婪、自己的索贿,在原告、被告和下属面前“光明正大”地运行,并且还能让自己名正言顺地升官发财!这还不是真正的贪官吗?他桃杌可是货真价实的“贪官”,是既贪“财”又贪“权”的贪官!

其四,桃杌有必要亲自“深入调查取证”吗?

昏文说,“桃杌审案的方法也很简单,他不深入调查取证,不察言观色,不推求疑点,而是坚信‘人是贱虫,不打不招’”,“他不去问窦娥杀人的动机、毒药的来源、作案的过程,不去追究提供毒药的人的责任,不去追求证据链的完整,而是认为只要被告招供即可结案”。看来,昏文把太守桃杌当成了提刑和仵作。出了人命案,肯定要验尸,肯定要调查取证,但这不是太守该做的事,而是仵作和提刑的份内事。桃杌只管根据他们的报告审案就是了。那么,剧本中为什么没有这些情节?前面说过,这是戏曲,是文学作品,不是案件卷宗,不是庭审实录,没必要事无巨细,统统写出来。关汉卿写《窦娥冤》的目的是要用桃杌的“贪”,来揭露当时整个社会的“贪”、整个社会的黑暗、整个官僚机构草菅人命的现象。据《元史》卷二十一记载,大德七年(1303年)一次就查勘出贪官污吏18473人,而据《元典章》卷七记载,当时官吏总数也不过26000人!看来,“贪”是一个多么普遍、多么严重的现象!《窦娥冤》的第四折里,作者也借窦娥之口说出:“呀,这的是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从今后把金牌势剑从头摆,将滥官污吏都杀坏,与天子分忧,万民除害”。所以,我们不能本末倒置,不能主次不分轻重不别,只看到桃杌表象的“昏”,而忽视或看不到其本质的“贪”。

总之,尽管“作品一旦从作者那里脱离出来,它的全部存在就集中在我们所承认的它的意义之中”,但也不能不顾及时代背景和文本的实际情形进行胡乱解读,否则,就不是真正的解读,而只能是毫无根据的臆读甚至曲解、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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